私家车帮朋友搬家被查罚0元车主不服反问交警结果打脸了
私家车帮朋友搬家被查罚0元车主不服反问交警结果打脸了
随着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交管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把控压力也是越来越大。而为了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更细化的实施细则也成了必要。近几年,主要针对于“非法营运”、“人货混装”等机动车违法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以这两类违法活动作为了主要打击对象。
曹某自己经营者一家小店,为了方便平时运送一些店里需要用的物品,他便花了几万块钱特意买了一辆面包车。平时车的主要用途就是拉拉货,必要的时候还能拉一拉人,而且养车成本很低。
事发当天,曹某开着面包车送完货后,朋友打来电话,询问能不能将面包给他去搬一下家,正好闲来无事的曹某便主动提出过去帮忙搬。在二人将东西搬上车后,便开车前往新地点。
但是,在路上,这辆面包车就被交警拦下了。期间,交警再三询问了曹某该车辆的用途,曹某都回答的是“平时拉货”。而后,交警要求曹某出示营运许可证明,但是曹某并没有。于是,交警暂扣了曹某的驾驶证,并且扣留了该面包车,要求曹某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事后,曹某越想越委屈,自己买车花了钱,而且就是自己家里拉拉货,又没又像“货拉拉”那样出去跑生意,要什么营运许可证呢?而且,自己帮朋友搬家而已,怎么就又被认定成人货混装了呢?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那么既然提到“没有金钱交易的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本案中又是如何认定曹某为非法营运的呢?
原因主要在于,交警曾经再三和曹某确认过车辆用途,曹某均表示用于运输货物,而曹某经营的店是食品店。交警则认为,虽然平时采买的货物并无直接的金钱交易产生,但是食品通过运输回店里后再卖出,就会有利益产生,而此利益产生的前提也正是之前的货物运输行为。如此来认定也是合理的。而且,在一般的实践中,商家如果购买了专门用于店铺经营运输的运送货物的车辆,一般都会注册并依法取得营运许可。
另外,曹某当天被查时是帮助朋友搬家,而这种搬家行为会使得车内功能混乱。因为面包车本身适用于乘客乘坐的,但是无论是运送货物还是搬家,都属于“运货”的范畴了,这样就会涉及到车辆未按照要求使用。
之所以要求货物运输用途的车辆要办理相关许可,主要是因为以货物运输为主的车辆的危险性要高,所以同时保险费用都会高一些,相关法律的限制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不办理相关许可,仍然从事相关货物运输,那就属于规避风险了。
上面提及了在帮朋友搬家时还顺便搭送了这位朋友,并且该车辆还并没有取得货物运输的营运许可,所以还会涉及另一违法行为,即“人货混装”问题。
人货混装,是指货车货箱内装货并乘人,或客车车厢内乘人并装载超过规定重量和体积的货物。
并且,在《沈阳面包车搬家》中明确规定了面包车的用途相关内容,面包车是用于载客还是载货,要看行车证登记信息上的“使用信息”。如果用于载客,要看核载人数,一般核载人数是五人的面包车在车辆后部会有专门的载货区域,即面包车的“内置行李箱”;核载人数是七人的面包车一般是没有专门的载货区域的。
此外,面包车不允许擅自拆掉座椅用于载货,这种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参数,按规定会被处罚。如果进行了营运登记,登记为“货运”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对车辆座位进行拆卸,拆卸后应当在指定期间内到交管部门进行登记。
由此看来,曹某的车辆首先属于载客车辆,那么载客车辆除了后备箱可以用于专门对方物品外,其他地方不能大范围拆卸后运送货物。而案件中曹某很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因此交警人员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实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在满足个人需求之前先查看相关法律规范,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后续就不会有太多影响。而案中曹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错误示范,我们要以此为鉴。k22